信用卡詐騙案件的起點,即數額較大,就是指5000元。不分地區。
解釋如下:
妳提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年4月20日高檢會〔1995〕11號)》”的內容,已經被納入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及根據該《決定》內容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當中。在該解釋第七條當中,對於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幾種類型“(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的起點,都將構成犯罪的起點數額,即數額較大統壹為5000元,沒有區分地區。第(四)項惡意透支的,還需要壹個持卡人“仍不歸還”的條件,就是指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仍不歸還。
法學專家的相關專著當中,也是這樣說的。參看:張明楷著《刑法學》2003年7月第壹版,法律出版社,第634頁:“六、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以5000元為起點。在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參看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七、根據《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壹款(壹)、(二)、(三)項規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