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界定,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19號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信用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機構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信用證明材料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重大失實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透支數額較大無法歸還的;(二)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的;(3)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5.04.20高建慧[1995] 11)為依法懲治利用信用卡詐騙財物的犯罪活動,對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1 .偽造、冒用身份證、營業執照在銀行申請信用卡,或者偽造、變造、冒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2.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三、行為人惡意透支構成犯罪,案發後至人民檢察院起訴前已歸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四、對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銀行工作人員,應依法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法發法[1996]32號)(無效)六。根據《決定》第十三條,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個人騙取信用證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騙取信用證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金額250余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已失效)46。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