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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有什麽特點?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進行政府間透支,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具體行為形式:(1)使用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按照真信用卡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或者接受用信用卡支付結算的各種服務,騙取財物。(2)使用無效信用卡的行為。即使用因法定原因失效的信用卡,包括已過期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中間停止使用並交回發卡機構的,以及因掛失而生效的等。,騙取財物。(3)冒用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4)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惡意透支和癢透支的區別。惡意透支就是非法占有透支款,我們根本不想還或者無力還。表現為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不歸還透支款或大額透支後潛逃並隱瞞我們的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癢透支的目的是先用後還本息,所以前者是犯罪行為,後者是法律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雖然妳沒有問以下兩個問題,但我還是提供給妳參考: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首先偽造信用卡,然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本案中,行為人偽造了信用卡,構成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罪。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兩罪有牽連,應數罪並罰。根據刑法規定,兩罪法定刑相同,應以牽連犯中的結果犯處罰,即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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