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偽造後又使用,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或者因其行為造成惡劣的影響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在50萬元以上,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為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為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或者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其追訴起點高於其他幾類,為1萬元。而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