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非法數額達到條文規定的限度時,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因此可能被監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4)惡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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