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四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離婚時,雙方可以分割債務,如果不能,法院會介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