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第三十六條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其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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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超過支付限額,應向發卡行主張權利並填寫授權號,提交持卡人簽字確認。同時,核對簽名是否與卡背面簽名壹致。無誤後,將信用卡、身份證和第壹張購物單退還給持卡人。
持卡人掛失後被冒用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責任。單位卡持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結算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資金超過654.38+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按(刷)卡後,發卡行或代理行填寫取現單,經審核無誤後,交持卡人簽字確認。超過支付限額的,代理行應向發卡行主張權利,並在取現單上填寫授權號。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