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又稱信用卡,是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發放的信用憑證。形式是正面印有姓名、有效期、號碼和持卡人姓名,背面印有磁條和簽名條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在專門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然後銀行會與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壹定額度內透支。
2.我國相關法律(《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信用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等全部或部分功能。2017 12 1,《公共服務領域英語翻譯與寫作標準》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英文名為credit card。
3.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支付方式。消費時無需支付現金,收款當天還款。信用卡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有壹定信用額度,在信用額度內消費前可以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規定存入壹定數額的零用金,當零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信用卡壹般只指信用卡。
4.自2021、1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原上限為日利率的0.05%,下限為日利率的0.7倍)。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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