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人員離開辦公場所,應當及時將正在使用的涉密載體放回保密設備內。
3、機關、單位文件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每年應對當年所存涉密載體進行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借用到期的涉密載體應當及時收回,需要銷毀的按照規定程序銷毀。對上級機關規定應當清退的涉密載體應及時如數清退,不得自行銷毀。
4、涉密人員和涉密載體管理人員離崗、離職前,應當將所保管的涉密載體全部清退,辦理清退、移交手續。
5、被撤銷或合並的涉密機關、單位,應當將涉密載體移交給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機關,並履行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