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查明,蘇欲進壹步增加其信用卡固定額度45000元,但始終苦於自己經濟能力不足。2065438+2004年2月底與高某見面後,兩人約定高某使用蘇的信用卡,賬單由高某償還。唯壹的要求就是高必須在短時間內提高信用卡額度。
至2014年5月底,高某信用卡消費時,蘇發現高某未按時還款,欠銀行7萬余元。蘇覺得不對勁,要求高某還清臨時額度的透支部分,而高某則要求過壹段時間再向銀行還款。
隨後,高某還款至2065438+2004年7月,至該時間段,該卡共欠銀行122996.3元,其中45000元由蘇使用,77996.3元由高某透支。2065438+2004年8月以來,高某壹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未補足透支金額,經蘇催促,已補足部分金額24996.3元。
截至2014,11.3,信用卡尚有5.3萬元透支未向銀行還款。在蘇的催促下,高某於201165438於10月3日寫了壹張借條,稱:“本人於2014年8月在蘇某交通銀行借信用卡壹張,承諾1165438。特此說明。”
然而,寫下借條後,高就消失了。討債無門的蘇將高某訴至福安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高某返還欠款5.3萬元。
承辦此案的劉法官提醒,信用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信用卡及賬戶。貸出信用卡有壹定風險。比如借款人逾期還款,其個人信用汙點將影響持卡人申請房貸、車貸等業務,借款人將從事套現等違法犯罪行為,持卡人也將面臨法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