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卡是壹種違法行為,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如果出借的銀行卡被用於違法活動,如詐騙、洗錢等,那麽出借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出借銀行卡行政處罰後是否判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出借的銀行卡被用於違法活動,且出借人能夠證明自己未參與這些違法活動,那麽壹般不會被判刑。但如果出借的銀行卡被用於犯罪活動,或者出借人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那麽具體的判刑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