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保全員的崗位職責:
1、對帳戶進行司法催收;
2、對涉嫌欺詐賬戶進行協助上門調查;
3、對拖欠帳戶進行直接上門催收;
4、收集第三方催收渠道的信息,加強與公安機關、外包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有關日常的溝通了解;
5、根據制度要求,收集賬戶核銷的有關文件;
6、協調和管理當地分行的信用卡催收和反欺詐工作。
擴展資料:
措施特征:
壹、保全措施是強制性的和臨時性的。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壹經保全,當事人就不得再做處分。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或者案件已經審結無須擔保的,則法院應解除保全措施。
二、保全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和與案件有關的財產,該財產的價值不應超過仲裁請求的數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也不能侵害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三、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決定不應對當事人的爭議標的作出實體上的決定,即不能通過保全來確定當事人實體上的權利義務。在涉外仲裁案件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有重要的意義。正確、及時地申請和采取保全措施,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順利執行仲裁裁決都有重要意義。
百度百科-資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