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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條件及表現形式主要有哪些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的目的。是否有詐騙財物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壹般由於過失或其他原因,錯誤地使用信用證的違法行為的重要界限。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補充:包括(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3、侵害的客體是國際金融秩序和他人的財產所有權4.主體:壹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壹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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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信用卡長期不用會怎麽樣?

    1,被催款騷擾,第壹步電話通知。之前的電話通知壹般會由信用卡客服中心的客戶通知。如果托收不成功,開證行會將托收業務委托給第三方,由第三方的專門托收公司進行托收。方式就是短信,電話轟炸,甚至上門催收。但畢竟是銀行,不會讓催款人做太出格的事。

    2.持卡人的個人征信已經被列入黑名單,在未來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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