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保證金是指企業為取得信用證按規定存入銀行的保證金。
2.信用證保證金是指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存入銀行信用證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企業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按規定向銀行提交開立信用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函和購銷合同。
也是其他貨幣資金“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的明細科目。
其核算是:
企業填寫“信用證申請書”並將信用證保證金存入銀行時,應根據銀行蓋章的“信用證申請書”交回收據。借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企業收到開證行的通知。根據供應商信用證結算憑證及所附發票賬單,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科目;將未使用的信用證保證金轉回開證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保證金”科目。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信用證保證金是否應從“現金”中扣除需要具體分析,關註保證金用途是否受到限制的實質。限制使用的,應在期末現金中扣除。
會計準則對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1)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的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不是現金。
(2)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其中,“短期”壹般是指自購買之日起3個月內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