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
3.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