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信用卡詐騙罪,其立案標準如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竊取、購買、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
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無效的信用卡騙取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九十六條。
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
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