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作出的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12月29日發布並實施。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並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法律法規數據庫-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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