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方面還表現為四種情形: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觀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觀方面可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以有其他目的。公會會凍結妳的卡,把妳列為禁止客戶(黑名單),還會起訴妳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由法院強制執行。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是信用卡詐騙的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