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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決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惡意透支種類:
1、頻繁透支:持卡人以極高的頻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營業點反復支取現金,積少成多,在短時間內占用銀行大量現金。
2、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提出申請,多頭開戶,持卡人還舊透支,出現多重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利用我國通訊設備還不發達,異地取現信息不能及時匯總,"緊急止付通知"難以及時送達的現狀,在全國範圍流竄作案,肆意透支。
4、相互勾結透支:
壹是持卡人之間相互交叉,連鎖擔保,分別在不同銀行申辦信用卡進行透支。
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以假消費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
三是持卡人與銀行員工內外勾結利用信用卡透支
對於惡意透支行為在發卡銀行催收無效時,除立即止付外,還應盡快與擔保人聯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擔保責任。若擔保人拒絕履行其擔保責任,則應采取司法途徑加以解決。我國《刑法》將惡意透支行為規定為信用卡詐騙罪的壹種,其構成要件為:
1、持卡人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盜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則構成盜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而不構成惡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銀行資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觀上已實施了惡意透支行為,對發卡銀行造成經濟損失;
4、持卡人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或時間較長達到刑罰處罰的。
對於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惡意透支行為,應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不符合上述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國《民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惡意透支行為人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