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信用卡正面印有發卡機構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芯片、磁條、簽名條。持卡人可以憑信用卡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
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時再進行還款。
學生們使用的飯卡,水卡,公用電話卡等都不屬於信用卡的定義範疇,所以不算是信用卡。
擴展資料
信用卡的申請
多數情況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大陸地區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的、有壹定直接經濟來源的公民,可以向發卡行申請信用卡。
申請方式壹般是通過填寫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壹般包括申領人的名稱、基本情況、經濟狀況或收入來源、擔保人及其基本情況等。並提交壹定的證件復印件與證明等給發卡行。客戶按照申請表的內容如實填寫後,在遞交填寫完畢的申請書的同時還要提交有關資信證明。
申請表都附帶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請人授權發卡行或相關部門調查其相關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實性的聲明,發卡行的隱私保護政策等,並要有申請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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