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采集的還款信息全部備案,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7月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
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應當刪除。?
壹些更新機制顯示,如果壹個客戶從現在開始每個月按時還款,壹段時間後,銀行會重新評估他的信用狀況,關鍵是要積極維護他的信用記錄。
擴展數據: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四條
禁止征信機構采集個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征信機構不得收集個人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金額等信息。但是,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
向征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信息提供者,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披露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征信機構或者從事個人征信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所在地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的;
(二)收集禁止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
(三)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的;
(四)因過失泄露信息的;
(五)逾期未刪除個人不良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對和處理的;
(七)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八)其他違反征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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