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規則如下:
1.綁定銀行卡時,需要驗證持卡人的實名信息,即姓名和身份證號。
2.壹個微信號只能綁定壹個實名信息。綁定後不能更改實名信息,放卡時不會刪除實名綁定關系。
3.同壹身份證號只能註冊10(含10)微信支付。
4.壹張銀行卡(包括信用卡)最多可以綁定3個微信號。
5.壹個微信號最多可以綁定10張銀行卡(包括信用卡)。
6.壹個微信賬號只能設置壹個支付密碼。
7.銀行卡不需要開通網銀(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除外)。只要在銀行有預留的手機號,就可以綁定微信支付。
註意:壹旦綁定成功,此微信號不能綁定其他名稱的銀行卡/信用卡。請小心。
擴展數據:
央行頒布的《非銀行網上支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賬戶分為三個等級。用戶實名驗證等級越高,賬戶功能權限和轉賬金額越高。
據悉,根據《辦法》要求,用戶需要完成實名後才能使用紅包、轉賬等支付功能。目前,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已經啟動用戶實名驗證。
法律依據:《非銀行網上支付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網上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網絡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機構。本辦法所稱網絡支付服務,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依托公共網絡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電子設備遠程發起支付指令,付款人電子設備不與收款人特定專屬設備進行交互,支付機構為收款人提供貨幣資金轉賬服務的活動。本辦法所稱收款人專用專屬設備,是指專門用於交易歸集的電子設備,與支付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交互,參與交易過程中支付指令的生成、傳輸和處理。
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利的小額支付服務的宗旨,根據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客戶提供網上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真實意願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和交易詳細信息的電子記賬。支付賬戶不得透支、出借、出租、出售,不得用於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客戶”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機制。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登記並采取有效措施核實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核對有效身份證件並按要求留存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影印件,建立客戶唯壹識別碼,在與客戶發生業務關系期間采取持續識別措施,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和真實意願,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支付賬戶。
百度百科-微信
騰訊客服-關於微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