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妻子和她的兄弟姐妹繼承了妳嶽父的遺產,他們只對妳嶽父在遺產份額內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他們自願在份額外繼續清償。根據《繼承法》第33條
2.在此之前,我只付利息。1993年有過壹次提醒,後來就沒了。
如果已經拒絕催款,自拒絕之日起2年內對方不再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過了,後果是對方即使提起訴訟也不會勝訴。依據民法通則第135條。
所以,是否需要還錢,首先要看當初催款是否被拒絕。如果被拒絕,那麽2年後對方不主張權利,就不用還了;如果沒有拒絕,那麽就看嶽父的遺產繼承了。有繼承的,只在繼承範圍內返還,沒有繼承的,不返還。
請對比以上兩點,確定是否需要還款。
希望對妳有幫助!
補充:
1.我公公沒有經濟遺產,只有幾塊地!他的兒子必須繼承!
既然沒錢,就算欠債也不用還。至於土地,如果是國有土地,可能會被執行抵債。如果是承包地或者宅基地,就不用還了。
2.催款單來了之後,他不還,他拒絕了嗎?
只要催款後不繼續還錢或利息,不表示要還錢,就視為默示拒絕或以實際行為拒絕。那麽對方在2年內不提起訴訟就失去了勝訴的權利,即使提起訴訟也不可能勝訴。
20年前幾百塊錢現在幾萬,超出了我嶽父家現在的承受能力。
請註意,公公壹家僅指公公婆婆以及與他們組成家庭的人。至於分居的兒子和出嫁的女兒,法律上不屬於嶽父家,不需要承擔清償責任,除非繼承嶽父的遺產,否則需要在繼承範圍內清償。
根據妳的補充,我們現在基本可以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這個債不用還了。請不要太擔心。再次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