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已經履行完畢,需要多長時間撤銷失信人名單,需要根據情況討論:
(1)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條件的,有效期2年;
(二)但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年至三年;
(3)即最短2年,最長5年後,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從黑名單中刪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失信的人會有什麽後果?
1.被背信人不得擔任高級職務。凡因有償還能力而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的自然人,如果被列入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受到信用懲戒。不得擔任全國範圍內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禁止高消費。失信者將無法在五星級以上的酒店、賓館、高檔會所等場所消費。而且不允許妳買房產,就算妳想裝修房子也不允許。也不可能出去旅遊或者度假。想申請貸款,信用卡也會被限制;
3.乘車乘車受限,出行受限。失信者不得購買飛機票、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座位;另外,不允許買私家車。即使妳名下有車,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妳的車輛也會被暫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