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外匯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四條有效保護了公眾征信相關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應當妥善安排信用查詢服務,引導公眾通過互聯網和自助查詢機進行信用查詢。要合理調整逾期信用記錄的提交。對因新型肺炎住院或隔離的、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的、參與疫情防控的,因疫情影響未及時還款的,可不提交相關逾期貸款作為逾期記錄,已提交的予以調整。因疫情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提交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