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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前科制度的主要內容
1.建立犯罪信息數據庫為加強對犯罪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相關記錄信息數據庫,並實現互聯互通,條件成熟時建立全國統壹的犯罪信息數據庫。犯罪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基本信息、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書確定日期、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和刑罰執行情況等。
2.建立罪犯信息通報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通報給罪犯信息登記機關。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發送給刑滿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發送給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犯罪信息登記機關。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應當向犯罪信息登記機關查詢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3.規範罪犯信息查詢機制。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查詢申請。上述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繼續教育、入伍、就業的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執行。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辯護律師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執法機關依法封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