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六十六條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催收管理制度,規範信用卡催收策略、權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行不得對催收人員采用基於欠款回收金額的單壹考核方法。
第六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第六十九條信用卡催收函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及欠款余額、催收原因及相關法律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義務、查詢賬戶狀況、還款情況、提出異議及提供相關證據的方式、發卡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的異議後,應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提出意見,並進行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