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利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號《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購進的旅客飲水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附:《銷售服務解釋》第壹條第(五)項註釋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取得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
來自各方的收入,包括持有金融商品期間的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買賣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售後租回融資的利息、票據、業務和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
同時,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中進壹步明確,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人支付的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咨詢費、手續費、咨詢費等進項稅額不予核銷。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向銀行借款支付的利息和與借款直接相關的咨詢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擴展數據
不得購買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情形:
壹是核算不完善,即不能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準確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和進項稅。
二、不能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
根據其他消息來源。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納稅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下列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2.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購買專用發票;
三
4、向他人提供虛假專用毛發的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
6、未按規定專人保管的
7.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購買、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的;
8.不按規定納稅的。
4.所有出售的商品都是免稅商品。
上述情況的壹般納稅人,如已領購,已使用專用發票和稅款。
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物資)、應稅服務、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銷售應開具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