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案件信息可以看出,資金被盜後,法院對銀行和儲戶的舉證要求不同。
法院需要儲戶提供證據證明資金被盜,如果密碼和簽名有問題,還需要儲戶提供司法筆記進行鑒定;
在銀行層面,法院需要銀行提供業務糾紛或爭議的證明(包括存取款業務、貸款和信用卡業務、理財業務和中間業務等。)存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銀行業從業人員之間。
在工行南寧分行多名儲戶存款被挪用壹案中,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稱“員工原單位工行是否負責退賠,不在本案範圍內,本院不予判決”。
壹審判決下達後,很多受害人認為是銀行員工造成了他們的損失。盡管他們已被銀行開除,但銀行仍對損失負責。目前二審還在審理中。
北京市訊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義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分析,目前法院只確定了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未審理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責任,但這並不影響儲戶與銀行之間的存款儲蓄合同法律關系。
王德義進壹步指出,此外,儲戶存款的交易對手是銀行。從法律上講,存款人合同的交易對手是銀行,而不是個人。儲戶有權向銀行索賠,銀行也可以追究涉案人員的責任。
從相關案例來看,部分儲戶在事發後也向當地銀保監局進行了反饋。監管回復認為,我行在員工行為管理、櫃面業務風險防範、重要崗位輪崗、員工異常行為調查等方面機制不完善,案件風險防控不足。還采取了發布監管提示、約談分行高管等監管措施,要求銀行加強和完善員工行為管理和內部控制。
“儲戶把資金交給銀行,銀行有義務保證資金安全,沒有管好自己的員工、印章、制度,而不是讓儲戶承擔。當然,如果發生民事糾紛,法院可能會認定客戶本人有過錯,客戶本人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王德義說。
關於南寧分行案件的後續措施,北京商報記者今日詢問工行,至今未得到回復。
近年來,這類案件引起了監管機構的註意。銀監會組織開展了“鞏固治亂成果,推進合規建設”、“回頭看”和“內控合規管理建設年”等工作,規範票據交易行為。
對於儲戶來說,如何防止存入銀行賬戶的錢消失?
在王建輝看來,儲戶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密碼等信息,親自去櫃臺辦理,不要輕信銀行員工推薦的第三方人員。同時,他們在簽約時要看好合同、產品說明書等資料。
銀監會此前曾指出,各銀行機構要不斷提高內控水平,進壹步規範銀行承兌匯票管理,避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侵害商業銀行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會。
銀行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工商銀行南寧分行2.5億余元存款“失蹤”。暗箱操作的銀行高管壹審被判無期徒刑,但涉案儲戶卻陷入血本無歸的境地。近日,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名受害人向記者反映,他們的存款在現場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後,被工行南寧分行高管梁悄悄轉走,但壹審法院認定梁犯有盜竊儲戶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銀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他們很難理解:銀行裏的存款怎麽會在光天化日之下被盜?為什麽銀行可以完全免除責任?
這根本說不通。銀行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反正用戶去銀行存錢了嗎?妳把銀行的存款證明存了嗎?我做到了。那麽這筆錢最後損失了,為什麽銀行不用承擔責任?指責節約的用戶沒有發現高管有欺詐問題嗎?如果出了事,妳不負責。銀行的信譽呢?
這種事情在哪裏都沒有意義,要看後續。畢竟有些事情中間是不是有很多文章是不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