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關於執行,執行壹般限於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和財產。壹般因民事執行導致債務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壹般會暫緩執行。民間借貸、債權結算等。壹般不執行被執行人生活所需的財產,會引發社會事件,法院寧願中止執行也不願承擔被訴風險。
但當申請的被執行人是銀行時,法院會執行所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除非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地方特色的銀行是不管個人死活的,有的根本享受不到好處還是會有義務的。例如,如果抵押的房子倒塌,他們將不得不繼續償還銀行,更不用說在這種情況下的透支信用卡賬戶享受的好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