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
反欺詐是壹種識別欺詐的服務,包括交易欺詐、網絡欺詐、電話欺詐、盜卡和盜號。在線反欺詐是互聯網金融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常見的反欺詐系統包括:用戶行為風險識別引擎、征信系統、黑名單系統等。
銀行卡是指包括郵政金融機構在內的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減少了現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銀行業務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銀行卡自動結算系統的應用使“無支票、無現金社會”的夢想成為現實。
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銀行卡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
(壹)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信貸管理的規定,制定統壹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先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二)已開辦信用卡、轉賬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卡/身份卡、專用卡、儲值卡;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通用的聯名卡、IC卡和儲值卡,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及其總行的授權文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內使用的專用卡和聯名卡,應持商業銀行總行的授權文件和雙方的協議,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