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同訴訟人。
二、外借的銀行卡用於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壹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六十五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