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是指行政機關向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行政相對人在壹定期限內提取或者劃轉其賬戶內存款或者匯款的強制措施。與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同,凍結不是針對相對人的壹般財產,而是針對相對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或匯款。壹方面,凍結存款和匯款關系到金融機構的信用評估,以保證客戶的資金安全。另壹方面,凍結措施往往涉及大量財產,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活、生產經營和其他經濟活動,甚至影響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這部法律把對存款和匯款的法律保護提高到了與保護人身自由同等的高度,規定凍結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的行政主體實施。
(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為進壹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時,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