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卡凍結後,可以錄入工資。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不能轉出,存款不受影響,凍結期限壹般不超過六個月,但可以申請延長凍結。法院執行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查封、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和其他財產。
同時,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劃撥存款、留置被執行財產;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被迫搬出房子等方式。但是,人民法院采取這些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