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吸收存款”、“同業存款”、“存放中央銀行資金”三個科目的區別如下:
1.“吸收存款”為負債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款以外的各類存款,包括企業存款(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專項存款、轉貸資金、財政存款。
2.“同業存款”雖也是負債科目,但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存款。
3.“同業存款”是壹個資產賬戶,核算企業(銀行)在其他金融同業的存款。
4.“存放中央銀行資金”是壹個資產賬戶,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人民銀行的各類資金,包括業務資金的劃轉、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的提取或存放等。企業(銀行)按規定提取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的會計處理
1.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的各類資金,包括業務資金劃轉、同城票據交換、異地跨系統資金劃轉、現金存取等。
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按照存款的性質進行核算。
3、存放中央銀行資金的主要會計處理
(1)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清算資金”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並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應收利息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相差較大的,應當使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放在中央銀行的資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