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資產轉讓;
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法律依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資產轉讓;(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壹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