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存款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的規定。
此項業務不包括離岸業務。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向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籍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的國內外匯貸款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的規定。
境外外匯貸款:指銀行向境外機構和我國境外註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必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準。利率應符合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此項業務不包括離岸業務。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賬戶或匯出匯入的外匯資金。
此項業務不包括離岸業務。指銀行及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非貿易項目下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本業務中的“外幣”包括外幣現金、現金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
按人民幣匯率兌換兩種外幣,視同兩次外幣兌換。
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是指金融機構之間臨時調劑外匯頭寸的拆借行為,包括境內外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借款人和被借款人應以合同形式或通過授信額度明確外匯借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貸款期限和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是境外金融機構和內外資金融機構。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可通過授信額度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利率應符合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從境外借入的資金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實行余額管理。
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拆借是指銀行按照規定的利率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借入壹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國內外匯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外匯借款是指銀行直接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內外資金融機構借入壹定的外匯資金,銀行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境外外匯貸款利率按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執行,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除外。境外外匯借款必須由國家外債規模控制。股票以外的外幣證券包括外匯債券和外匯票據。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指銀行作為發行人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代理發行、承銷和兌付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的業務活動。
銀行在國外和代表國內客戶發行除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的。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指銀行以自有或自籌外匯資金在境內外證券市場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人在境內外證券市場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並收取壹定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銀行代客資金管理中除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交易活動。
銀行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或代理境外證券市場,應按季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備案。外匯匯票承兌:是指銀行作為外匯匯票的付款人,承諾在外匯匯票到期日執行出票人付款指令的行為。
外匯票據貼現:指銀行為外匯票據持有人辦理的票據融資行為。在外匯票據到期前,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有人。客戶委托銀行辦理的貿易和非貿易項目結算業務,包括開立進口信用證和支付保函、辦理進口托收、匯出境外匯款、售付匯等;通知國外開立出口信用證和保函,辦理出口單證審核、議付、托收、支付國外匯款和結匯。此外,還包括進出口押匯、打包貸款等貿易融資服務。
此項業務不包括離岸業務。銀行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內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外匯債務時,擔保人將代為履行支付外匯債務的義務。
外匯擔保包括國內外匯擔保和外匯擔保。境內外匯擔保:指銀行向境內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出具的外匯擔保;外匯擔保:指銀行向境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及境內外金融機構出具的外匯擔保。
銀行辦理外匯擔保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銀行辦理外匯擔保,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自營外匯買賣:指以自有和自籌外匯資金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自由兌換貨幣的交易活動,包括銀行在資金管理方面開展的外匯買賣活動。
代客外匯買賣: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托,根據其委托指令買賣外匯,並按成交金額收取壹定比例手續費的交易活動。包括銀行代客資金管理中開展的外匯買賣活動。
個人外匯交易:銀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匯率水平為自然人辦理自由兌換外幣交易,並收取壹定手續費。
銀行經營外匯自營業務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自營業務管理規定》。銀行代客買賣外匯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金融機構代客買賣即期和遠期外匯管理規定》。有權從事代客外匯買賣的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準,可以從事個人外匯買賣。
十三、外匯信用卡的發行與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和支付?
發行外匯信用卡:指參加信用卡國際組織的境內商業銀行經批準向境內個人和單位發行信用支付工具的業務。
代理發行國外信用卡:國內銀行與境外發卡機構簽訂協議,代為發行信用卡,收取手續費。
代理境外信用卡支付:境內銀行為境外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卡持卡人辦理境內消費和取現的結算。
非境內居民的外匯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外和境內特約商戶、代理行使用;如果持卡人是境內居民,只能在境外使用外匯信用卡。外匯信用卡包括商務卡和個人卡。商務卡適用於外國駐華常駐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有現金賬戶的境內企業;個人卡申請人是在中國的外國永久居民和有合法外匯收入的中國公民。
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匯信用卡的銀行應與持卡人建立信用額度制度。
在中國境內使用外匯信用卡必須遵守中國境內不允許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資信調查:是指銀行接受國內外客戶的委托,調查企業或自身信用狀況,並向業務夥伴證明其信用的業務。
咨詢:指銀行接受客戶委托,解答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詢問或提供決策依據的業務。
見證業務:指銀行向申請人提供證明,證明申請人向受益人提供的材料是真實的,有能力履行合同,但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業務: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發展需要和經營狀況批準的上述14項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