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信用卡:為了避免和減少財務、信用和法律風險,建議: 1、保持與銀行間的溝通渠道暢通; 2、避免套現、互相拆借; 3、根據自己的能力,積極、連續的償還(可先償還本金)。 4、銀行起訴的,積極應訴,尋求和解。 對於網貸: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金(以實際收到金額為準,且應減去前期已支付費用)、利息(年24%以內絕對保護,年36%以內相對保護)要償還。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費用部分,在兼顧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可以拒絕支付。根據“法釋[2015]18號”文第三十壹條之規定,過多支付的部分,債務人可以(協商、調解、訴訟)要回。
法律客觀:《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 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