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追認後壹方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視為夫妻相同債務。
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雙方* * *共同生活,* * *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