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業務申請資料管理制度,由總行(總行和外資法人銀行)對信用卡申請資料進行統壹編號,並對申請資料實行信息錄入、使用和銷毀登記制度。
發卡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擴展數據:
信用卡處理的相關要求:
1.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充分核實並完整記錄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用記錄等信息,確認申請人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者可靠的還款保障。
2.發卡行應根據整體風險管理要求,確定信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信用卡申請材料缺少(可選)必填信息或必填選項,他人代理(單位辦理的商旅卡、商務購物卡和主卡持卡人辦理的附屬卡除外),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字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3.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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