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章依據:
1、《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公開、明確告知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以親自簽名、客戶服務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雙方均認可的方式確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修訂)第九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公私分明,秉公辦事,不得謀取非法利益。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單位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在辦理授信、資信調查、融資等業務涉及本人、親屬或其他利益相關人時,主動匯報和提請工作回避。
從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從業人員應當有效識別現實或潛在的利益沖突,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