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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套現有什麽處罰?

法律解析: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機器)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刑法還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如果持卡人通過虛假交易惡意獲取銀行積分並兌換使用,則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如數量較大,或者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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