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確實有規則:
第五十二條發卡銀行應建立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發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控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存在身份證件被盜、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系方式失效、信用狀況惡化、用卡行為異常等風險信息時,應立即停止提高信用額度、授權超信用額度用卡服務、分期授權業務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並采取完善交易監控、降低信用額度等措施。
但涉及到具體業務時,妳要向客戶解釋清楚為什麽要凍結,不能直接援引銀監的規定。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刑法也規定了可以坐牢或者槍斃,但是法院判決的時候不能直接槍斃或者判妳坐牢。人們問為什麽,法院說刑法有規定...這肯定是不可能的。
銀行是服務行業,其行為涉及消費者,必須解釋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