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開證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可以是保證、抵押或質押。
第四十五條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單筆透支金額個人卡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商務卡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