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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身份證辦50萬銀行透支卡怎麽判刑

用別人的身份證辦壹張50萬的銀行透支卡,故意欠錢涉嫌信用卡詐騙。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介於特別法與壹般法之間。信用卡是本罪中的犯罪工具。行為人利用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不是犯罪的目標。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2。將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

因此,冒用他人身份證辦銀行透支50萬的卡,故意欠錢,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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