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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信用卡不是詐騙嗎?

法律分析:屬於。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既包括國際通行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無論是什麽形式的信用卡,其基本使用規則都必須由持卡人本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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