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七、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信用卡、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執行本公告第二條有關展業成本的規定。
個人保險代理人和證券經紀人其他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5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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