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第壹,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追究: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