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積分記賬日起,至該12月期間首日所屬年度起(不包括該年度)第二年度該信用卡開戶日同日(不包括當日)止的期間為積分的有效期。積分逾期不兌換的,將歸零處理。例如:您於2007年4月15日成功申請中信信用卡,
則您於2007年4月15日至2008年4月14日消費所產生的積分將於2009年4月15日到期;2008年4月15日至2009年4月14日消費所產生的積分將於2010年4月15日到期。以此類推,這樣您的積分就享受最長24個月,最短12個月的有效期限。您可以查詢您的信用卡對賬單獲知您的可用總積分及積分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