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事後壹方追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於2021 1 65438生效。